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滨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 一、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,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,具有普遍约束力,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。 二、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,每两年清理一次。 三、办公室具有负责组织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。 四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遵循法制统一、公开透明、合法有效的原则。具体清理标准如下: (一)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,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,应当予以废止。 (二)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继续适用,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,影响规范性文件实际操作的,应当予以修改。 (三)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、制定权限、规定内容合法,程序科学合理,能够体现权责一致、公平效率原则,符合地方实际,需要继续执行的,确认有效。 (四)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。 五、规范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,清理责任部门应当坚持“开门清理”的原则,充分运用报刊、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。 六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,应当由局班子会议审议决定。七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 布。 八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。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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